(2015)临渭民初字第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秦利与薛胡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秦利,薛胡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863号原告刘秦利,女,汉族。被告薛胡飞,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刘秦利与被告薛胡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秦利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秦利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秦利撤回对被告薛胡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刘秦利承担。审判员 王莉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