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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550号原告熊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蒲璇,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青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熊青碧负担。审判员  吴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