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550号原告熊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蒲璇,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青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熊青碧负担。审判员 吴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