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华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光大工贸有限公司、光吉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华,安庆市光大工贸有限公司,光吉虎,伍德芳,光琴,许正宇,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62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华,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光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光吉虎,总经理。被执行人:光吉虎,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伍德芳,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光琴,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许正宇,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光辉,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庆市光大工贸有限公司、光吉虎、伍德芳、光琴、许正宇、光辉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他同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