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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已按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出据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庆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