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单兰花、封阳等与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兰花,封阳,封静,陈锡荣,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单兰花,女,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封阳,男,汉族,1991年11月7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封静,女,汉族,1989年4月7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陈锡荣,女,汉族,1938年2月4日出生,住灌云县。被执行人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孙腾路东侧东方家园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方振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单兰花、封阳、封静、陈锡荣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15)灌商破字第00001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晓东执行员 杜友泉执行员 杨俊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