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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喜来与被上诉人史玉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喜来,史玉红,王艳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喜来,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玉红,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东,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上诉人胡喜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借款纠纷产生于委托关系之上,而委托关系的实际履行地在南阳市内乡县,将案件移送至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理。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辖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