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赵某某,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程万军,九台市土门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女,1957年7月16日生,汉族,无业,地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