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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赵某某,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程万军,九台市土门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女,1957年7月16日生,汉族,无业,地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