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罗学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罗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中段66号。法定代表人龙玉祥,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学成,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罗学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学成履行借款381,553.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学成的银行存款400,000.00元(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竹永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