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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77一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叶创与蒙炳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77一2号申请执行人叶创。被执行人蒙炳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创与被执行人蒙炳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叶创、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9元和执行费172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