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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陈某,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某,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