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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乾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伟、周海艳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乾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伟、周海艳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2015)乾行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徐世杰,局长。委托代理人聂金丽,女,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吉林省乾安县。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执行人周海燕,女,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乾计生证决字(2015)第015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以被执行人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乾调字(2014)5号国家统计局乾安调查队文件之规定,作出了乾计生证决字(2015)第015号行政征收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乾计生证决字(2015)第015号行政征收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依法应该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乾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乾计生证决字(2015)第015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艳华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人民陪审员  张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