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游、石邵松与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潘希文、陈双杰、周美生、潘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游,石邵松,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潘希文,陈双杰,周美生,潘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2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游,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徐晓华,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邵松,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周游,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金国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希文,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潘龙海,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双杰,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美生,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龙海,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上诉人周游、石邵松因与被上诉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潘希文、陈双杰、周美生、潘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0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宁国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7日决定对潘希文、周美生涉嫌变造证件案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叶丽芸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满先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旭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