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伟杰与高文禄、高文山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杰,高文禄,高文山,高文祥,高文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030-1号原告陈伟杰。被告高文禄。被告高文山。被告高文祥。被告高文正。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伟杰与被告高文禄、高文山、高文祥、高文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宫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