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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伟杰与高文禄、高文山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杰,高文禄,高文山,高文祥,高文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030-1号原告陈伟杰。被告高文禄。被告高文山。被告高文祥。被告高文正。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伟杰与被告高文禄、高文山、高文祥、高文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宫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