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与李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李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292号原告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油田胜利路。法定代表人邓志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中一,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万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住所:平凉市华亭县东华镇东大街498号。本院在审理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期间,被告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0元,减半收取131.00元,由原告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伟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