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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上海也天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温州裳海申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也天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温州裳海申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0号原告:上海也天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绍雄。委托代理人:吴刚。委托代理人:居懿。被告:温州裳海申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怡。原告上海也天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裳海申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61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接受货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1份《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魔术贴(其中规格为1.5cm的13000米;2cm的2600米;2.5cm毛面的10800米;3cm的1600米;5cm的1300米;5cm毛面的2900米;6cm的1600米)、包边织带(1.5cm)18500米、松紧(2.8cm)11650米、袖标21600个,共计货款76101元;货款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方式为30%定金、70%款到发货;合同一经签订,若被告中途需要变更,而原告已投产,其所有费用概由被告负担,若原告已全部生产无法变更或已完工时,则被告不能拒收该产品,且需按上约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生产上述产品,但被告既不支付货款,亦不指定仓库接收货物。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裳海申煌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也天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货款761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被告温州裳海申煌贸易有限公司于付款之日接收其与原告上海也天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3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销售产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53元,由被告温州裳海申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佳颖人民陪审员  倪知琳人民陪审员  温胜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