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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广德县三星粮油有限公司与广德福丰银杏生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三星粮油有限公司,广德福丰银杏生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三星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徐祖升。被执行人广德福丰银杏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朱金元。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三星粮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德福丰银杏生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