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卢国荣、金海龙与金海龙、蔡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荣,金海龙,蔡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060号原告:卢国荣。被告:金海龙。被告:蔡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荣与被告金海龙、蔡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