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0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悦章与熊德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章,熊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00159-1号申请执行人:王悦章,男,194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张李乡塘北村南郢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44********。被执行人:熊德柱,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张李乡马郢村柿园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5********。申请执行人王悦章与被执行人熊德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的(2014)寿民二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悦章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熊德柱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悦章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德柱下落不明,本院未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4)寿民二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家成审 判 员 吴 环代理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小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