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冰与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王冰,住大连市。法定代理人曲莉(原告妻子),户籍地普兰店市,现住大连市。被告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闵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冰与被告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杨诚诚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代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