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涵玉与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李涵玉,女,生于2010年6月27日,汉族,儿童,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李光帅(系申请执行人之父),男,生于1987年9月10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波,男,生于1979年9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涵玉与被执行人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波因欠外债较多,父母常年生病,暂无能力偿还,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郭鹏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