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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睿与范山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睿,范山利,王国强,安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李睿,男,生于1982年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范山利,男,生于1967年3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国强,男,生于1977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翟家庄村。被执行人安进荣,女,生于1978年10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翟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睿与被执行人范山利、王国强、安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自行和解,达成了解决纠纷的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183号民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玉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