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睿与范山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睿,范山利,王国强,安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李睿,男,生于1982年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范山利,男,生于1967年3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国强,男,生于1977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翟家庄村。被执行人安进荣,女,生于1978年10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翟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睿与被执行人范山利、王国强、安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自行和解,达成了解决纠纷的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183号民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玉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