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744号原告:丁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审理期间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员 胡金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施彤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