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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建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黄种南、刘美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种南,刘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建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379724-6,住所地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38号。法定代表人黄炜宇,局长。被执行人黄种南,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被执行人刘美英,���,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俩被申请人系夫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建执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建执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国栋审判员  钟声圻审判员  钟庆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兴平附法律条文: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三、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