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志刚诉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刚,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412号原告黄志刚,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华路与卜奎大街交汇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张庆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刚诉被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刚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0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黄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