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他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林怡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林怡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他字第2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许志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怡海,男,汉族,1983年7月8日生,住铜陵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林怡海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2014)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怡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怡海的财产人民币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