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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赵健、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赵健,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大浦工业区。负责人刘如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受德佳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赵健。被告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928弄3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勇。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2505、2506室。负责人张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佳公司诉被告赵健、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佳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佳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健、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佳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德佳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