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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二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与黄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黄海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兴民二初字第00258号原告: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金文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江,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张强,该公司法务。被告:黄海洋,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职业和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诉被告黄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9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