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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友利工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威格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58-1号原告(反。被告):宁波友利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徽。委托代理人:柯梦,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崇滨,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原告):宁波市威格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信良。委托代理人:徐建君。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友利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威格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戴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