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春霞、钟慧丽与钟慧丽、王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霞,钟慧丽,王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623号原告杨春霞。委托代理人姚健。被告钟慧丽。被告王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霞诉被告钟慧丽、王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春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慧丽、王德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霞撤回对钟慧丽、王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春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