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孙某,居民。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8月相识,并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的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古怪,多疑,经常无端怀疑我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侮辱我的人格,周围邻里皆知,被告婚后所作所为,对我和家庭极端不负责,经常在外惹是生非,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已分居生活。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孙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但原告坚持离婚,必须补偿我精神损失费以及生活费60000元,原告的房屋给我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响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1月17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撤回起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及民事裁定书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双方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补偿其精神损失费以及生活费60000元和原告的房屋给其住,原告称其房屋是其儿子的,不同意给钱给被告,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颖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