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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