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莲执民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季雄科、季红建、周汉平、颜金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季雄科、季红建、周汉平、颜金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丽莲执民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被执行人季雄科、季红建、周汉平、颜金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8月6日作出的(2011)丽莲商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季雄科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江滨小区13幢101室所有权证号为号的房产(查封价值:41159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三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虞亦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