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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冠县兴禹水利与山冶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冠县兴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山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83-2号申请人:冠县兴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冠县水利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山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书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冠县兴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山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冠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冠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山东山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人申请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五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