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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调确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金华、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金华,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调确字第00013号申请人吕金华,工人。申请人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湖西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孙国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春,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吕金华、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金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2015)淮金民调第00003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申请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当事人吕金华工资款150000.00元,此款分三期给付:1、2015年7月15日前给付50000.00元;2、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50000.00元;3、余款500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当事人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有一期不能按上述约定期限给付,当事人吕金华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金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2015)淮金民调第00003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雷爱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