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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158号原告许某,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服务员,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任某,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白 兰代理审判员  任桂娟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