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158号原告许某,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服务员,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任某,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白 兰代理审判员 任桂娟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