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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司因与被上诉人雷金忙、王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雷金忙,王亚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琳琳,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金忙。委托代理人崔建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军。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郑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金忙、王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保郑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琳琳,被上诉人雷金忙的委托代理人崔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19时许,王亚军驾驶(临)豫A×××××号轿车临时停车在巩义市货场路北侧打开车门时与崔德玉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乘坐人雷金忙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14年12月31日,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系因王亚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4项的规定所导致,王亚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崔德玉无责任,雷金忙无责任。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雷金忙被送往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在该院花费医疗费用共计977元。其伤情经巩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膝部皮肤撕裂伤。诊断证明书载明的的处理意见为:1、清创缝合;2、建议住院治疗;3、陪护一人,加强营养;4、陪护时间90天。雷金忙受伤后,未住院治疗。雷金忙向该院主张交通费260元,根据雷金忙入院、复查等治疗情况,该费用较为合理,依法予以认定。雷金忙在巩义市人民医院���查时的诊断证明书显示,需陪护一人,陪护时间为90天。雷金忙由其儿子崔建辉进行护理,并主张按上年度居民服务业28472元/年的标准计算护理费,雷金忙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雷金忙的护理费为7020(28472元/年÷365天×90天)元。雷金忙自愿放弃一部分护理费,只要求承担3763元的护理费,系雷金忙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该3763元护理费,该院予以认定。另查明:王亚军驾驶的(临)豫A×××××号轿车在人保郑州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原审法院认为:对于此事故的发生王亚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雷金忙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王亚军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雷金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本案中,雷金忙的医疗费为977元,不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人保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该项下应赔偿雷金忙医疗费977元。雷金忙主张的护理费3763元,交通费260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故人保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该项下应赔偿雷金忙4023(3763+260)元。综上,人保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雷金忙共计5000(4023+9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雷金忙各项损失共计五千元;二、驳回雷金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七十元,共计九十五元,由王亚军负担。上诉人人保郑州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我司承担雷金忙的各项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事故发生在2014年12月22日,而从雷金忙提交的证据看,雷金忙第一次治疗是2014年12月30日,且该日未产生任何费用,雷金忙的第一支付费用系2015年1月5日,时隔时间之长,不能证明其治疗与2014年12月22日之间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在雷金忙不能提交证明证明其治疗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2.根据雷金忙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看,雷金忙的伤情并不需要90天的护理。根据伤情和公安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达不到需专人护理依据,护理费天数无法律依据,如需护理,应提供具有资质的医疗专业委员会根据伤情所做出的书面报告鉴定书。对于雷金忙提供的需要护理90天的依据,我司申请出具证明医生出庭作证,说明需要90天护理的依据,且我司要求对提供无法律依据的虚假证据的个人和单位保留永久追诉权。3.即使雷金忙的治疗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就其就医时间、地点与就医次数,即使打出租车前去,交通费最多6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计算标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请求:一、请求贵院撤销或依法予以改判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的5000元。二、��案二审诉讼费用由雷金忙承担。被上诉人雷金忙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致使雷金忙受伤由巩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票据为凭,人保郑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陪护时间,巩义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上处理意见为一人陪护,陪护时间90天。人保郑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判决。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