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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结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结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63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结球,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东升镇。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结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结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始,被告人李结球以号码1342543****的手机为联络工具,多次在中山市东升镇同乐社区同乐市场门口对开处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2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结球在上述地点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包(净重1.19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李结球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500元及手机2台,在李某某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3包。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通话清单等相关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结球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结球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结球辩称其多次购买毒品后与李某某吸食,被抓当天是帮李某某代购毒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始,被告人李结球以1342543****的号码为联络方式,窜至中山市东升镇同乐社区同乐市场门口对开处,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2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结球在上述地点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包(净重1.19克)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当场从被告人李结球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500元及手机2部,从李某某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1.19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裕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清单、缴获物品照片证实,2014年9月23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东升镇同乐市场附近将被告人李结球及李某某抓获,当场从李结球处缴获人民币500元、手机2部,从李某某处缴获疑似毒品3包。2.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东升镇同乐社区同乐市场门口处。3.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李某某处缴获的疑似毒品3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19克。4.号码为1342543****的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7月始,被告人李结球与李某某有频繁通话;同年9月23日,李结球与李某某有通话。5.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及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某尿检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被行政处罚。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始,我拨打1342543****的号码联系“阿球”向他购买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多次。同年9月23日17时许,我联系“阿球”向他购买甲基苯丙胺3包,后于当天19时许在东升镇同乐市场门口处交易毒品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当场从“阿球”处缴获的毒资500元包括本次购买的300元及之前所欠的毒资。其辨认出被告人李结球就是多次向其贩卖甲基苯丙胺的“阿球”。7.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3日晚7时许,我发现吸毒人员李某某在东升镇同乐市场门口处游荡,形迹可疑,便安排人员盯梢。稍后,一名男子前来与李某某互换小包物品及人民币,我们便上前将他们抓获,当场从收取人民币男子身上缴获500元,两名男子确认当天交易毒品是人民币300元,另外200元是归还之前购买毒品的欠债。其辨认出被告人李结球就是多次向其贩卖甲基苯丙胺的男子。8.被告人李结球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始,我将购得的毒品每包加价人民币20元后以每包100元向“洪仔”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四次,每次均在东升镇同乐市场门口处交易。同年9月23日18时许,“洪仔”联系向我购买甲基苯丙胺,我告诉他仅有3包,他说全部卖给他,还承诺将上两次购买毒品的欠债一并归还。当日19时许,我到达东升镇同乐市场门口处交易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其辨认出李某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洪仔”。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结球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结球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结球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多次向被告人李结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抓获当日除支付该处的毒资外,还归还此前拖欠的毒资;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抓获当日交易毒品的情况及毒资的具体构成;被告人李结球的供述也证实多次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并有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李结球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故该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结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9克、毒资人民币500元、号码为1342543****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艺明人民陪审员  叶景乾人民陪审员  吴建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