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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锦林诉赖婷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林,赖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95号原告吴锦林。被告赖婷。原告吴锦林诉被告赖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锦林、被告赖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锦林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在网上相识,通过QQ聊天逐渐发展感情。被告于2011年春节后搬至原告家中共同生活,同年7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8月中旬按传统习俗举行婚礼。2011年8月10日,被告将户口迁入原告户籍所在地,2011年11月2日生育婚生儿子吴培峰。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和生活习惯发生争吵。2014年3月,被告抛下原告及孩子出走。在被告出走后,原告多次外出寻找,甚至赶往被告娘家寻找,但至今未能知悉其下落。据此,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吴培峰由原告抚养,原告吴锦林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情况;4、结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被告赖婷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可,被告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也可同意,但婚生孩子必须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赖婷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1月2日生育儿子吴培峰,2011年8月10日,被告将其户口由广东省东源县涧头镇洋潭村委会1号迁入原告户籍所在地。2015年4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矛盾主要是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只要双方能冷静处理矛盾,解决存在问题,应该能维持完整家庭。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维持和谐婚姻家庭,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锦林与被告赖婷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锦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余洛丰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