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童光碧与敖奇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光碧,敖奇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836号原告童光碧,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敖奇兰,女,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曹阳,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光碧与被告敖奇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童光碧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童光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