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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吴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利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