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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5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与卢碧云、林良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卢碧云,林良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564-2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住所:连江县。诉讼代理人郭奕芬、谢譞琦,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碧云,女,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连江县。被告林良坚,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连江县。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与被告卢碧云、被告林良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96元,由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 建代理审判员 程 菁人民陪审员 谢逞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咏隽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