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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钟红,陈凤林与杨江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钟红,女,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杨江涛,男,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陈凤林,女,住址同上。申请人钟红对被申请人杨江涛、陈凤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江涛、陈凤林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文体路**号(备案登记证号:302字第20130319038****号)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张成及申请人钟红向本院提供其共有的房产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江涛、陈凤林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文体路**号房屋(备案登记证号:302字第20130319038****号)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张成、钟红名下位于黔江区舟白街道机场路**号(磐石·圣缇亚纳)的房产(房地产权证:302房地证2014字第0****号)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费152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