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科达集团股份有公司限与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双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07)长执字第70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因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已被吊销,办公场所为租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长执字第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李晋星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胜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