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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美顺与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顺,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779号原告:杨美顺。委托代理人:郭锐。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建明。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美顺诉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美顺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8元,减半收取4244元,由原告杨美顺负担。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勇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