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2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周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周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99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负责人冷培栋,行长。委托代理人施瑾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韩,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周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周韩于2014年8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逾期本息4元,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偿还逾期本息6万元,于2014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逾期本息6万元,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将全部逾期本息偿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被告周韩于2014年8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16868.5元;本案诉讼费6263元,减半收取3131.5元,由被告周韩负担;如被告周韩未按上述内容履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全部剩余本息及相关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周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韩欠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98759.2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31.5元、律师费16868.5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剩余欠款被执行人保证于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嵇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