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银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未知案件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全海与被告北海腾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中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银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全海。委托代理人:周志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告:北海腾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蔡昭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炳辉,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莉,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政府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文菁,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沿均,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其靖,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海与被告北海腾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海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蒋德春人民陪审员 吴宗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志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