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行立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梅其稳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其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立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梅其稳,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汉��县蒋家嘴工业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54********。上诉人梅其稳因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5)汉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梅其稳上诉称:原审以本案属历史遗留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无法律依据;不服原审裁定,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梅其稳起诉的诉状和提交的证据材料,梅其稳系作为汉寿县原国有企业县黄麻纺织厂的企业破产改制下岗职工,要求按政策落实养老保险和退休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提起的诉讼。其请求国家相关部门处理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属于国家相关部门落实国家政策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对梅其稳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立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李常春审判员 刘祖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政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日起三个月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