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8年2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倪某某,男,生于1984年5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思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