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68号原告李某。监护人朱某乙,农民。被告朱某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英的监护人朱某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忠英负担。审判员王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叶玉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