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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舟执民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莉雅与王海兵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莉雅,王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民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吴莉雅。委托代理人胡忠海(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海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仲裁委员会舟仲调字(2014)第115号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海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海兵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体育路142号房屋(建筑面积133.27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郑 哲审 判 员  肖太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