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舟执民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莉雅与王海兵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莉雅,王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民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吴莉雅。委托代理人胡忠海(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海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仲裁委员会舟仲调字(2014)第115号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海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海兵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体育路142号房屋(建筑面积133.27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郑 哲审 判 员 肖太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